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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90种职业取消资格准入
发布日期:2015/12/15
 近日,国务院简政放权再下一城——人社部决定对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予以废止。6号令规定了90个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包括车工、汽车修理工、营业员、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家政服务员、秘书、物业管理员等。


  这项《规定》废止后,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职业,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将不得实行就业准入,不得要求劳动者持物业管理员证上岗。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一直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强调,要以改革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这项《规定》的废止,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改变?哪90种职业将不再需要“资格证”?中国政府网新媒体为你梳理,一起来看——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被废止 无法律依据不得实行就业准入

  经济日报北京11月13日讯 (记者 韩秉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发布消息称,决定自2015年11月12日起,对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予以废止。

  “6号令”规定了90个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对于推动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该规定已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职业资格的要求。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此次废止“6号令”,意味着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职业、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不得实行就业准入,不得要求劳动者持证上岗。这有助于降低就业创业成本,调动各类人才就业创业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活力。人社部将抓紧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研究,加快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分批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3日发布消息称,决定自2015年11月12日起,对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予以废止。

  6号令规定了90个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废止6号令,是人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资格资质许可认定的重要措施,对于降低就业创业成本,调动各类人才就业创业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废止6号令,意味着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职业,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不得实行就业准入,不得要求劳动者持证上岗。

  人社部决定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全力助推创业创新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系列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降低市场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潜力和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社部决定,对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予以废止。

  原劳动保障部于2000年颁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规定了90个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它的颁布,对于推动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和体面就业,增强企业和行业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该规定已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职业资格的要求。这次废止6号令,是人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资格资质许可认定的重要措施,对于降低就业创业成本,调动各类人才就业创业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并实行职业资格制度。职业资格从资格性质上看,包括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两类。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职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对于准入类职业资格,劳动者必须持证上岗;对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愿参加评价鉴定。这次废止6号令,意味着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职业,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不得实行就业准入,不得要求劳动者持证上岗。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国务院分四批取消了211项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人社部同时取消了地方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人社部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将继续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运用群众“点菜机制”,对社会反映强烈、阻碍创业创新的职业资格坚决予以取消;另一方面,抓紧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研究,加快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分批向社会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确有必要设置为准入的,将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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